来源: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23日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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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纪

——解读廉洁纪律和群众纪律

  一、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解读

  (一)廉洁纪律

  习近平总书记对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多次提出要求,强调“自身硬首先要自身廉”,“必须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

  廉洁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为确保清正廉洁,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其本质要求是秉公用权,不用公权谋私利。

  (二)典型案例

  辽宁省委巡视组原组长张某某案。

  张某某违规收受礼品,违规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房屋,违规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纪法底线失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财物;退休后违规接受企业聘任;“退而不休”,利用原职务便利和影响力,为他人在案件处理等方面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财物。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还存在其他违纪行为,经辽宁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辽宁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案例中张某某“违规收受礼品”和“违规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分别违反了廉洁纪律第九十七条和第一百零一条;“违规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房屋”违反了廉洁纪律第九十九条;“纪法底线失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取利益”违反了廉洁纪律第一百零四条;“退休后违规接受企业聘任”违反廉洁纪律第一百零五条,“‘退而不休’,利用原职务便利和影响力,为他人在案件处理等方面谋取利益”违反了廉洁纪律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这是一起很典型的违反廉洁纪律的案例。

  (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解读

  《条例》(2023年)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共28条,增写1条,修改18条。其规定的违纪行为主要分为九类:违规为特定关系人谋利;实施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行为;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离岗离职后违规从业、违规谋利;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业行为拒不纠正;假公济私;挥霍公款;搞权色交易、钱色交易等。上述案例属于违规为特定关系人谋利、实施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行为和离岗离职后违规从业、违规谋利三类。

  第九十九条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违纪案件中,出现了一些新的违纪问题,部分党员干部在工作生活中打着“借”的旗号,实则干着“贪”的行为。2018年《条例》修订时,增加了第九十九条规定。2023年修订时,在“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前增加了“可能”,使得本条与第九十七条第一款“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以及第一百零一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规定相一致,在体例上更为工整完善。针对新型的违纪问题,及时予以补充和完善规定,有利于党的纪律建设,有助于解决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第一百零四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收支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四条是2018年《条例》修订时新增条款,在2023年修订时,将本条第一款中“公共财政支出”修改为“公共财政收支”,在第二款充实对领导干部违规为亲属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处分规定。此类行为的实质是把公权变为亲友谋利的私器,将地方特产作为以权谋私的媒介,利用公权力打造自家的“聚宝盆”、“摇钱树”,破坏社会风气和市场秩序。

  本条主要指党员和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违规向相关人员以授意、暗示、指定、强令或者打招呼、批条子等方式,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收支等方面谋取利益,或者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影响市场经济活动正常开展的行为。

  利用职权,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权力,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人员的职权。

  利用职务上的影响,是指党员、干部与被其利用的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该党员、干部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职务上隶属、制约关系的人员之间,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人员之间等。

  第一百零五条  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等单位的聘用,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在2023年修订时,删除第一款“党员领导干部”这一主体,在原有的“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基础上增加了“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规定,扩大了违纪的范围,在“企业和中介机构”后增加了“等单位”字词,将“聘任”改为“聘用”,就是将党员领导干部的离岗、退休等同于普通党员的离岗,对全体党员干部提出了一致性的要求,加强了对党员领导干部离岗违规接受聘用或者从事营利活动的限制,也是告诫广大党员干部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仍要严守底线、廉洁齐家。

  本条中的“有关规定”,是指中共中央组织部等单位印发的规范公职人员离职或者退(离)休后从业行为的相关制度规定,如2013年10月,中组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7年中组部联合其他部门印发的《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以及2020年中组部发布的《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对此均作了类似的规定,要求领导干部在“冷却期”(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从业“冷却期”是离职3年内,其他公务员从业“冷却期”是离职2年内)内,不得接受与原工作业务相关的组织聘任,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一百零六条  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六条是2023年修订《条例》时新增的条款,对离职或者退(离)休党员干部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影响力为亲友谋取利益行为及其处分予以明确规定,警示全体党员干部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仍需严守党规党纪,不能降低廉洁标准,要做到离岗不离党、退休不褪色。有助于进一步加强对全体党员干部的全方位监督和经常性管理,使得党员干部得以自觉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

  本条与第一百零五条的区别,第一百零五条主要是指党员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退而不休,为自己谋求职位与利益;而本条是指党员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其他人谋取利益。

  本条第二款的违纪行为“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还有可能构成受贿罪。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构成受贿罪还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主要区分时间段和有无事先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的精神,利用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事先约定离职后收受财物,构成受贿罪,离职前后所收受财物均算作受贿数额;如果所利用的便利条件是原职权或者职务形成的,或者谋取利益行为发生在离职以后,且行为人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不是基于任职时的约定,对该行为人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论处。前述张某某案例是比较典型的,既涉嫌受贿罪又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这警示我们不要试图通过退休来“打掩护”,退休不是进了“保险箱”,违反相关规定仍然需要追责。

  二、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解读

  (一)群众纪律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紧紧围绕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增强群众观念和群众感情,不断厚植党执政的群众基础,强调“对一切侵犯群众合法权利的行为,对一切在侵犯群众权益问题上漠然处之、不闻不问的现象,都必须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坚决追责”。

  群众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处理党群关系时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其本质要求是践行党的根本宗旨,贯彻党的群众路线。

  (二)典型案例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原四级主任科员柳某案。

  2013年至2023年,柳某为向管理服务对象索要财物,利用负责南宁五象新区辖区内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条件核实等行政审批事项审核工作的职务便利,故意放缓审批进度,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对群众办事设置障碍、损害群众利益。柳某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4年1月,柳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本案中柳某“利用行政审批事项审核工作的职务便利,故意放缓审批进度,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对群众办事设置障碍,向管理服务对象索要财物”违反了群众纪律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

  (三)《条例》解读

  《条例》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共8条,修改3条,将1条纳入政治纪律。其规定的违纪行为主要分为五类:侵害群众利益;民生保障显失公平;涉黑涉恶欺压群众;漠视群众利益;侵犯群众知情权等。上述案例属于侵害群众利益。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

  (六)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在乡村振兴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在2023年修订时明确将“扶贫领域”修改为“乡村振兴领域”,一方面是为了适应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要求;另一方面是考虑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必须在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中维护好发展好群众切身利益,对乡村振兴领域存在的不正之风和突出问题必须从严惩治。

  本条在进行责任区分的基础上不仅列举了党的十八大以来持续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过程中发现的五种违反群众纪律的典型行为,还概括设定了兜底性条款,并规定了在乡村振兴领域有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从重加重情节。这五种行为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相背离,侵害群众利益并严重破坏党群、干群关系。第一种行为主要是指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群众无偿地、非自愿地提供财力、物力和人力等加重群众负担的行为。第二种行为主要是指未经批准和合法程序,强制性地将群众的财物扣留不还或者收归共有,以及违反规定加强群众处罚的行为。第三种行为主要是指按照政策应当发放给群众的款物不按时、按标准的行为。第四种行为主要是指在为群众办事的过程中,以提供管理、服务活动为由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行为。第五种行为主要是指在为群众办事的过程中,故意设置障碍,给群众制造麻烦,索取好处的行为。

  所谓的“违反有关规定”之“规定”包括党内法规、党的规范性文件有关该行为事项的规定,还包括国家法律、法规、文件等有关行为事项的规定,主要包括《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等。

  三、有关要求

  各级党组织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层层传导压力,强化责任落实,多措并举推动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入脑入心。强化日常监督,做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督促党员干部严格遵守党的廉洁纪律和群众纪律。

  各级纪检机构要做深做实做细监督执纪问责,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做到节奏不变,尺度不松,力度不减,坚决整治和查处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持续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切实维护党纪党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广大党员干部要从典型案例中吸取深刻教训,以案为鉴,不断强化宗旨意识,坚守为民情怀,依法用权、规范用权、廉洁用权,自觉遵守党纪国法,树高线、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以实际行动维护好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备注:文中案例在纪委监委网站均公开通报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