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3月8日发布的《关于就<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表示,为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的要求和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征求意见稿)》由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三个类别组成。
在煤炭行业结构调整方面,鼓励类包含以下几方面:
1、煤田地质及地球物理勘探
2、120万吨/年及以上高产高效井工煤矿、400万吨/年及以上高产高效露天煤矿建设,大型高效选煤厂建设
3、矿井灾害(瓦斯、煤尘、矿井水、火、围岩、地温、冲击地压等)防治
4、型煤及水煤浆技术开发与应用
5、煤炭共伴生资源加工与综合利用
6、煤层气勘探、开发、利用和煤矿瓦斯抽采、利用
7、煤矸石、煤泥、洗中煤等低热值燃料综合利用
8、管道输煤
9、煤炭高效洗选脱硫技术开发与应用
10、选煤工程技术开发与应用
11、地面沉陷区治理、矿井水资源保护与利用
12、煤电一体化建设
13、提高资源回收率的采煤方法、工艺开发与应用
14、矿井采空区矸石回填技术开发与应用
15、井下救援技术及特种装备开发与应用
16、煤矿生产过程综合监控技术、装备开发与应用
17、大型煤炭储运中心、煤炭交易市场建设
18、新型矿工避险自救器材开发与应用
19、建筑物下、铁路等基础设施下、水体下采用煤矸石等物质充填采煤技术开发与应用
20、煤矿智能化开采技术
21、储煤场环保改造
限制类有以下几方面:
1、禁止新建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81瓦斯突出矿井,其中,山西、内蒙古、陕西禁止新建低于120万吨/年的煤矿,宁夏禁止新建低于60万吨/年的煤矿
2、采用非机械化开采工艺的煤矿项目
3、设计的煤炭资源回收率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煤矿项目
4、未按国家规定程序报批矿区总体规划的煤矿项目
5、井下回采工作面超过2个的新建煤矿项目
6、开采深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煤矿、产品质量达不到《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煤矿、开采技术和装备列入《煤炭生产技术与装备政策导向(2014年版)》限制目录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
淘汰类有以下几方面:
1、与大型煤矿井田平面投影重叠的煤矿
2、山西、内蒙古、陕西、宁夏30万吨/年以下(不含30万吨/年),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山东、河南、甘肃、青海、新疆15万吨/年以下(不含15万吨/年),其他地区9万吨/年及以下(含9万吨/年)的煤矿。因保障居民用煤及其他特殊需求确需保留或推迟退出的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确定
3、既无降硫措施,又无达标排放用户的高硫煤炭(含硫高于3%)生产矿井
4、不能就地使用的高灰煤炭(灰分高于40%)生产矿井
5、6AM、φM-2.5、PA-3型煤用浮选机
6、PB2、PB3、PB4型矿用隔爆高压开关
7、PG-27型真空过滤机
8、X-1型箱式压滤机
9、ZYZ、ZY3型液压支架100
10、不能实现洗煤废水闭路循环的选煤工艺、不能实现粉尘达标排放的干法选煤设备
11、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重叠的煤矿,灾害严重且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
12、开采高砷煤炭(动力煤含砷高于80%,炼焦煤含砷高于35%)的矿井